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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闭会期间第039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24-07-04 19:54:10    来源:齐发    作者:齐发国际(中国)首页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方便老年人出行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全方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截至到2021年底,全省已加装电梯694台、在建507台。通过实施小区“适老化”、无障碍改造,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等逐渐完备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效缓解了小区居民上楼难题。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增设电梯工作根本原则,实施程序、审批和监督管理要求、保障措施等为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政策支持。编制了《安徽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技术标准》(DB34/T 4249-2022),规定了加装电梯的基本规定、技术评估、加梯总平面设计、建筑结构、机电、施工与验收、运行维护等方面内容,规范和指导我省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同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修订完善了《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中关于“加装电梯改造”的相关联的内容,鼓励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推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方便居民出行,提高居住品质。

  全省多地结合实际,出台了加装电梯细则。截至目前,合肥、淮北、亳州、蚌埠、淮南、六安、马鞍山、滁州、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等十四个市已出台有关政策,宿州、阜阳市组织并且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针对在加梯过程中出现的低层住户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各地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因地制宜,扎实做好群众的协调工作。如合肥市先后出台了《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加装电梯群众意见征询相关规定,取消“一票否决”,要求实施过程中遇到矛盾,经协商不成,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新出现的加装电梯连廊平层入户的情况做出要求,规范加梯行为。探索引导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补偿、社居委调解等方式,解决因加装电梯对低层通风、采光、日照等造成的影响。

  部署各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间工作联动,梳理制定增设电梯施工安装报建审批流程,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电梯检验机构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为电梯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提供便捷服务。

  指导各地加大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刊物、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宣传加装电梯的意义、符合加梯的房屋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让群众了解政策,发挥业主主体作用,由“要我装”变为“我要装”。同时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员会协调服务职能,做好群众的动员宣传、政策解释、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以及增设电梯过程中的矛盾调处等工作。推动建立完善加装电梯后期长效维护管理制度,对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具备条件的,同步引入物业服务;不具备条件的,采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社居委物业服务中心管理等方式加强小区物业、电梯设备等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建立电梯等特种设施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电梯安全使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谋划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鼓励各个地区持续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切实解决群众上楼难和无障碍出行等问题。支持各地加强完善加装电梯支持政策,鼓励推进加装电梯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