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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快速推进工业经济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智能化(技术)改造激励部分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7-12 03:36:09    来源:齐发    作者:齐发国际(中国)首页

  为落实《关于印发瑞安市逐步推动工业经济高水平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文件内容,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速制造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的需求,整合优化增补我市工业经济有关措施,特制定此政策。

  (一)适用对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本市工业企业。

  备案之日前,企业已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产品营销售卖发票开具为起始时间)。新设立企业与原有符合补助政策企业的直接控制股权的人(股份占50%以上)相同的,该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适合使用的范围:由经信部门核准、备案的,公司进行新设备购置、技术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

  (一)项目实施内容须为经信部门核准、备案确认的内容。如项目实施内容发生变动,应在建设期内办理变更手续,一个项目仅允许变更一次,否则变动部分不得享受技术(智能化)改造补助。项目建设期从项目确认之月前6个月开始予以计算。

  1、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实施,包含设备购置费(含进口设备、自制设备)、环保设备、技术转让费、软件购置费等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均为不含税价。

  不包括单价在2万元(含)以下的零星设备购置费;模具投资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2、软件部分补助范围明确为生产管理软件(包括二次开发)、服务器、硬件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设备等。不列入补助范围的部分,按《关于完善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项目补助细则的通知》(瑞经信〔2021〕35号)中相关规定认定。

  3、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得享受技术(智能化)改造补助。

  4、各类安装、调试、设计、售后等服务类费用,车辆(包括叉车、搅拌车)、升降设备(包括电梯、升降机、行车)、仓储设备、电力设备、熔化设备、各类锅炉、空调、单台(套)5万元以下模具、办公用品用具、消耗品等辅助性固定资产不得享受技术(智能化)改造补助。

  2021年2月10日前核准、备案的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尚未实施完成的,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财政资金奖补政策(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1号)文件执行。2021年2月10日(含)后核准、备案的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瑞安市逐步推动工业经济高水平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和本文件执行。

  解读机关为瑞安市经信局,解读人:刘光享(党委书记、局长),联系人:马奔(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科副科长),联系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