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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们央广网北京8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车位越来越紧张,关于停车的纠纷正在日益增多。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王女士夫妇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的产权车位,因家中车辆较多,为节约空间、提高车位利用效率,他们在车位上搭建了升降设备。但是,这一做法却遭到了社区物业公司的反对。今天上午双方在北京朝阳法院为这件事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原告物业服务企业起诉说,被告王女士夫妇是他们企业来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小区里房产的业主。2015年7月28日起,在他家地下相邻的两个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为此,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他们交流,但被告方拒绝拆除这些设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约》和《物 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拆除其在地下车位上的升降停车设备;2、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要求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王女士的丈夫向法庭陈述,他家拥有两个相邻车位的产权,有四辆车需要停放,建升降设备,一为解决停车难,二为响应北京市的政策。“因为我在德国留学很长时间,我就见过很多小区、住地、包括办公区建这种立体车库。针对现在北京停车难的问题,现在我的停车位很大、很长,一个车没问题,两个车就要超出去,超出去妨碍公共行车道。自有车库上我搭建升降设备,这样我不超长、也不超宽、也不会占用公共的行车道。我就是看了北京市发的这一个文件,从2012年,市政府就鼓励国家、集体、个人投资、集资,来建立体车库,来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以排除妨碍起诉,没有依据。“这种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民法相关规定,只有被告方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况下,才能以排除妨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行为并没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风,更别说采光,因为是地下车库。”
斯晓荷说:“主要看他升降车库的钢架支撑点以及布的线路是否使用了业主共有部位,因为若使用了,原则上是需要业委会同意才可以,通过看现场线路布局,这个线路的经过和支撑杆是使用了业主共有区域的。”
法官斯晓荷分析认为,原则上,像电梯、起重机,以及这种升降设备,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需要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安装,报与当地区县质监局审批,被告的这个属于家庭自用,是否列入审批范围,还不太明确。
王女士家自行安装的升降车位能否继续存在?案件还在审理中。业主个人权利、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如何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上得以清晰划分,中国之声持续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